新快報訊 記者郭海燕報道 有改造成績但認罪態度不好也會對是否減刑產生影響。新快報記者昨日獲悉,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二庭日前發佈了一起典型案例。
  考核期內獲得多個嘉獎
  據介紹,罪犯張某,現在廣東省某監獄服刑。 其曾因工作關係與被害人等人發生糾紛,致使一人死亡,多人受傷。
  張某被判處死刑、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判決生效後,交付執行,張某死刑緩期執行期滿,無故意犯罪被減為無期徒刑。執行監獄認為張某在服刑期間,悔改表現突出,提出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建議。
  法院審理查明,張某在考核期內獲得嘉獎、表揚、獲得改造積極分子的成績,屬於法律規定的“悔改表現突出”。但在庭審過程中,合議庭發現張某表現消極,其在服刑期間主觀上未能認罪悔罪,客觀上未能遵守監規紀律,無合理原因不完成勞動任務並有毆打其他罪犯行為,累計被扣50分。其中,在提請減刑前,還因多項違規共被扣5分。
  在合議庭休庭評議本案時,一致認為張某取得了一定的改造成績,但主觀上沒有積極改造意願。鑒於此,法院認為張某不具備悔改表現,決定暫不予以減刑。
  想減刑須同具四個情形
  審監二庭指出,中央政法委、最高法院近期連續出台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指導意見,要求從嚴把握實體審理、完善程序規定、強化各環節的責任、從嚴懲處腐敗行為等方面對減刑、假釋工作作了嚴格規範。特別是要求要突出個案審理情況,全案實行實質審理,全面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現情況,要主客觀表現符合要求才可以減刑。
  想要獲取減刑,要同時具備四個方面情形:一是認罪服法;二是認真遵守監所規定,接受教育改造;三是積极參加政治、文化、技術學習;四是積极參加勞動,完成生產任務。
  審監二庭介紹,在審理具體案件過程中,對減刑假釋案件一般應開庭審理。通過開庭審理,調查、核實罪犯的改造情況和減刑依據,認真聽取刑罰執行部門和檢察院的意見。不僅要關註其勞動改造成績、考核期內所取得的獎勵情況,而且也必須關註其主觀悔罪情況。  (原標題:雖獲嘉獎但認罪悔罪消極 減刑泡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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